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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告
白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交通管理、交通秩序整治、道路巡查中扣留、拖移了下列车辆,请当事人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强制保险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合法证明,补办相应手续,到白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西营中队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7条规定处理。
附:扣留车辆车号
特此通告
白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二0二四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