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江南平台入口 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精神,根据《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交运函〔2024〕390号)要求和我省实际,为更好实施补贴政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福建省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二、目标任务
积极推进交通运输设备更新,有序推动2016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下同)注册登记的城市公交车车辆更新和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更换。
三、补贴对象、标准和期限
(一)补贴对象
对车龄8年及以上,即2016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下同)注册登记的城市公交车车辆更新和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更换,予以资金补贴。
补贴情况可以分为二种情形:(1)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2)更换动力电池。
(1)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资金:
①提供报废车辆的首次注册登记时间、车辆识别代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以及新购车辆的识别代号、车辆型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等信息与佐证材料。
③购置低地板及低入口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应提供明确相关信息的车辆购置合同等佐证材料。
(2)更换动力电池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资金:
①提供更换动力电池车辆的车辆识别代号、旧动力电池包数量、旧动力电池包编码,更换后的动力电池包数量、动力电池包编码、生产日期等信息,以及动力电池更换合同(含动力电池安全合规性要求)和验收证明等佐证材料。
②更换后的动力电池应在2024年1月1日后生产,质保年限不低于5年,且满足GB38031—2020《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并符合行业管理部门关于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更换事项公告要求。
(二)补贴标准
对申请人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的,7米以下每辆车补贴7万元,7米及以上每辆车补贴8万元;更新低地板及低入口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的,每辆车额外补贴1万元;对更换动力电池的,每辆车补贴4.2万元。
(三)实施期限
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时间自2024年7月3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四、申报要求
申请人应当在政策实施期内向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申请人需填报《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车辆更新和动力电池更换汇总表》《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车辆更新明细表》《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更换明细表》,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
(1)申请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更新补贴资金的,提供报废车辆的首次注册登记时间、车辆识别代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以及新购车辆的识别代号、车辆型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等信息,以及购置低地板及低入口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应提供明确相关信息的车辆购置合同等佐证材料。
(2)申请动力电池更换补贴资金的,提供更换动力电池车辆的车辆识别代号、旧动力电池包数量、旧动力电池包编码,更换后的动力电池包数量、动力电池包编码、生产日期等信息,以及动力电池更换合同(含动力电池安全合规性要求)和验收证明等佐证材料。
五、监管职责和义务
(一)各地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是资金管理第一责任主体,要严格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和省、市配套资金管理,严禁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地方预算、偿还地方政府债务、地方“三保”,不得通过举债筹集配套资金。
(二)各设区市级交通运输局在收到县级交通运输局上报的材料后,及时会同公安、商务等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结果在属地交通运输局门户网站等相关工作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补贴资金安排建议和拨付申请。
(三)县级交通运输局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100%实地审查,各设区市级交通运输局对各县级的申报材料抽查比例不低于30%;省交通运输厅将对设区市的补贴资金申报、使用、清算等情况适时开展抽查,每次抽查比例不低于10%。
六、注意事项
(一)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各地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有关部门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江南平台入口 令第715号)进行处理。
(三)以上政策措施不包含厦门市。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朱翔,联系电话:0591-87078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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