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根据《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的通知》(交规划发〔2024〕90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24〕44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发改规〔2024〕15号)要求和我省实际,为更好实施补贴政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交通运输厅牵头起草形成《福建省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经与有关部门达成一致意见,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联合印发实施。
二、目标任务
积极推进交通运输设备更新,有序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类柴油货车。
三、补贴对象、标准和期限
(一)补贴对象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前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类柴油货车、提前报废并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货车或新能源货车、仅新购符合条件的新能源货车,实施差别化补贴。
(二)补贴标准
表1提前报废老旧营运柴油货车补贴标准
车辆类型 |
提前报废时间 |
补贴标准(万元/辆) |
中型 |
满1年(含)不足2年 |
1.0 |
满2年(含)不足4年 |
1.8 |
|
满4年(含)以上 |
2.5 |
|
重型 |
满1年(含)不足2年 |
1.2 |
满2年(含)不足4年 |
3.5 |
|
满4年(含)以上 |
4.5 |
表1提前报废老旧营运柴油货车补贴标准
2.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并新购营运货车补贴标准按以下方法计算:
报废并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补贴=提前报废老旧营运柴油货车补贴+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补贴
报废并新购新能源货车补贴=提前报废老旧营运柴油货车补贴+新购新能源营运货车补贴
其中,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或新能源营运货车补贴标准见表下表:
表2新购营运货车补贴标准
车辆类型 |
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补贴标准(万元/辆) |
新购新能源营运货车补贴标准(万元/辆) |
|
中型 |
2.5 |
3.5 |
|
重型 |
2轴 |
4.0 |
7.0 |
3轴 |
5.5 |
8.5 |
|
4轴及以上 |
6.5 |
9.5 |
3.仅新购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补贴标准为3.5万元/辆。
(三)实施期限
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时间自2024年7月3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报废货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日期、新购置货车《机动车行驶证》注册登记日期和《道路运输证》发放日期均应在政策实施期内。
四、申报要求
申请人需填报《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向属地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
(一)申请老旧营运货车报废补贴资金的,提交《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道路运输证》(或《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二)申请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提交报废车辆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道路运输证》(或《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新购置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三)申请新购置车辆补贴资金的,提交《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五、监管职责和义务
(一)各地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是资金管理第一责任主体,要严格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和省、市配套资金管理,严禁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地方预算、偿还地方政府债务、地方“三保”,不得通过举债筹集配套资金。
(二)各设区市级交通运输局在收到县级交通运输局上报的材料后,及时会同公安、商务等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结果在属地交通运输局门户网站等相关工作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补贴资金安排建议和拨付申请。
(三)县级交通运输局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100%实地审查,各设区市级交通运输局对各县级的申报材料抽查比例不低于30%;省交通运输厅将对设区市的补贴资金申报、使用、清算等情况适时开展抽查,每次抽查比例不低于10%。
六、注意事项
(一)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各地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有关部门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江南平台入口 令第715号)进行处理。
(三)以上政策措施不包含厦门市。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叶巍,联系电话:0591-87077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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