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收到本机关行政行为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依法向安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对责令限期拆除处罚决定不服的,提起诉讼的时限为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复议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安康市司法局)
地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巴山西路175号 诉讼法院:陕西省安康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江北中渡路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