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8-12 17:00作者:黄黎来源: |
为进一步密切人大代表与选民的联系,增强代表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意识,促进代表更好地依法履行职责,发挥代表主体作用。近日,石泉县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石泉县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暂行办法》。
通过修改完善,《办法》共13条,对组织领导、述职对象、述职内容、方法步骤、评议程序、结果运用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办法规定,县人大代表向原选区选民述职,采取会议述职或提交书面述职报告的形式进行,代表在每届任期内至少述职一次。述职代表名单由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由各镇人大主席团具体组织实施。
代表述职内容主要包括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参加视察调研、执法检查、学习培训,进站接待选民、收集社情民意,提出议案建议,参与“321”基层治理,积极维护社会稳定、带头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助力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代表履行职务中存在的不足和改进措施。办法要求,述职代表撰写述职报告时,要实事求是地报告履职情况,对于履职中存在的问题要提出具体的改进措施,向原选区选民会议作述职报告时,要虚心听取选民的意见,回答选民的询问。
办法还规定,选民对述职代表的测评结果当场公布,被评议为不满意的县人大代表,应在3个月内将整改情况向原选区选民报告。述职评议结果作为县人大代表评优、推荐代表连任的重要条件和劝辞人大代表职务的重要依据。